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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一間分行」條件

附件2: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境外註冊銀行及有限制牌照銀行在「三間分行」規定下可於地區辦事處及後勤辦事處進行的活動指引("持牌銀行及有限制牌照銀行")(只備英文版本)

發出日期:
1999年09月17日
組別: 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的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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