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
現時生效

撤銷「三間分行」規定(致境外有限制牌照銀行函件)

附件: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根據第16(5)條發出的通告(只備英文版本)

發出日期:
2001年11月30日
組別: 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的香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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