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
現時生效
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投資產品
通告中有關"向私人銀行客戶提供服務時採用「投資組合為本」的適合性評估"的部分已被金管局於2024年2月23日發布的「投資組合為本的合適性評估」通告所取代。
通告中有關“銷售累計期權”的部分已被金管局於2025年3月14日發布的「有關銷售累計期權的指引」通告所取代。
發出日期:
2012年06月12日
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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