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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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零售客户销售投资产品

此信函(除第4点外)已经被金管局2019年9月25日的通告「关於投资、保险及强制性公积金产品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取代。整篇信函将会於2021年3月25日被取代。

发出日期:
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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