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
现时生效

适用於销售投资产品予私人银行客户的优化措施

附件: 私人银行如何应用金管局於 2009 年 3 月 25日发出的通告「实施《金管局就分销与雷曼集团公司相关的结构性投资产品的事宜提交的报告》中的建议」所载的措施

此通告附件的第5项,第15项及第18项建议已经被金管局2019年9月25日的通告「关於投资、保险及强制性公积金产品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取代。

发出日期:
2012年01月20日
组别: 所有认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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